矫形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准备及撰写矫形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矫形器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第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矫形器产品。用于对人体头部(耳廓)、上肢部位、下肢部位以及人体躯干部位的矫正和辅助治疗、预防畸形。具体产品的适用范围根据产品设计、性能特点、临床证据等进行确定。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04-18-02颅骨矫形器械。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耳廓矫形器、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柱矫形器”。
2.分类编码
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矫形器分类编码为19-04-01。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产品注册单元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适用范围、结构组成、性能指标为划分依据。
3.1不同作用部位(上肢、下肢、脊柱、耳廓)的矫形器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2主要制造工艺方法不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差异较大的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及脊柱矫形器通常由聚乙烯(PE)或聚丙烯(PP)、聚酰胺纤维(PA)等材料及铝镁合金或不锈钢支条、尼龙搭扣、粘带、四方铁环和复合海绵材料等制成。

图1 上肢矫形器


耳廓矫形器通常由硅橡胶、聚氨酯(TPU)或合成橡胶(TPE)等材料及牵引器、支撑塞、医用胶贴、定型片组成。
申请人应描述参与的临床设计情况,可以流程图的形式提供。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临床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数据 :如矫形部位照片、临床矫治设计结果图等电子资料,石膏模型等实物资料。
向临床医生展示设计方案并有与临床医生确认情况及对临床医生确认后的资料做内部审查验证及向临床医生回复确认情况,设计开发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能力描述(如专业背景、岗位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描述其产品工作原理与功能,以及组成部件(关键组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2.1固定功能是通过限制肢体或躯干的制动来保持躯干、关节的稳定性,恢复承重或运动能力。
2.2矫正功能是根据力学原理,利用作用力的大小、方向、位置限制对已出现畸形的肢体或躯干,通过固定病变部位来矫正畸形或防止畸形加重。
2.3免荷功能是通过减轻肢体某节段骨骼(关节)的轴向负重,在需要免荷的上部对肢体进行支撑达到免荷目的。
2.4耳廓矫形器是通过物理作用的牵引及再塑,使畸形耳廓得到恢复,达到矫治的目的。
上肢类矫形器产品举例 | |||
手指矫形器(FO) | 手矫形器(HO) | 腕矫形器(WO) | 肘矫形器(EO) |
肩矫形器(SO) | 腕手矫形器(WHO) | 肘腕手矫形器(EWHO) | 肩肘腕手矫形器(SEWHO) |
腕手手指矫形器(WHFO) | 肘腕矫形器(EWO) | 肩肘矫形器(SEO) | 肩肘腕矫形器(SEWO) |
下肢类矫形器产品举例 | |||
髋矫形器(HO) | 髋膝矫形器(HKO) | 髋膝踝足矫形器(HKAFO) | 膝矫形器(KO) |
膝踝足矫形器(KAFO) | 踝足矫形器(AFO) | 踝矫形器(AO) | 足矫形器(FO) |
脊柱类矫形器产品举例 | |||
颈矫形器(CO) | 颈胸矫形器(CTO) | 颈胸腰骶矫形器(CTLSO) | 胸腰骶矫形器(TLSO) |
腰骶矫形器(LSO) | 骶髂矫形器(SIO) | ||
耳廓矫形器产品举例(如适用) | ||
左耳 | 右耳 | 通用型 |
5.研发背景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宜提供其上市情况;同时列表比较说明与同类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灭菌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6.1适用范围:用于对人体头部(耳廓)、上肢部位、下肢部位以及人体躯干部位的矫正和辅助治疗、预防畸形。
6.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家庭等。明确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6.3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
6.4禁忌证:1、精神疾病者;2、局部压疮或感染者;3、皮肤疾病;4、其他不适应证;5、对接触材料过敏者。
1.3是否利用风险管理计划中规定的可接受性准则,对风险进行评价并进行风险控制,也包括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
附表给出了产品常见的风险要素及示例。由于不同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存在差异,所以这些风险要素并不是全部,申请人还应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其他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
说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1.5增材制造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需包括:硬度要求、活动弯曲角度(如适用)、旋转度(如适用)。
同一注册单元中注册检验代表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
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差异性的产品应进行差异性检测。
若采用增材制造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应明确原材料符合增材制造加工工艺。明确所用原材料的验收标准,提供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外购协议,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成品质量。
对于首次用于此类产品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预期适用范围的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资料。
应明确吸塑成型方法、原理、聚乙烯(PE)或聚丙烯(PP)、PA板等高分子材料软化参数(热加工温度、时间等),提供相关技术性研究资料。
5.3.1软件作业流程的可追溯机制(软件版本、操作时间、操作工序、操作人员、文字备注、医工交互记录等)。
5.3.2软件版本控制(变更控制)程序,软件变更需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5.3.3数字化模型处理精度验证(即评估经过完整数字化流程处理后模型的精度损失,需使用经精度测量标定的标准件)。
5.3.5明确软件的预期用途,以及对软件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确认。
建议参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提交网络安全描述文档。
依据产品具体特性和风险程度参考《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
生物学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
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其解析的研究资料。
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需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等同性论证。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开展临床评价。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交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应当明确矫形器生产工艺流程,注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
2.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矫形器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8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10]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5]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16]GB 18280-2000,医疗保健产品 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辐射灭菌[S].
[17]GB 18279-202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S].
[18]GB/T 19633-200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S].
[19]YY/T 0681.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
[20]YY/T 0698.2-202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S].
[20]GB/T 30659-2014,假肢和矫形器 要求和试验方法[S].
[21]GB/T 34410-2017,上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S].
[22]GB/Z 41083-2021,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S].
[23]GB/T 19544-2024,脊柱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S].
[24]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S].
[26]MZ/T 191-2022,接触皮肤的矫形器产品通用安全要求[S].
[27]T/CAMDI 072-2021,定制式增材制造脊柱侧凸矫形器[S].
[28]T/CAMDI 089-2022,定制式增材制造足底矫形器 [S].